文化差異的香港人:探討香港單車和汽車文化
在英國揸車,幾乎一定遇過單車,大家只會慢速跟着,待機越過,而且法例有指引,以30mph以下越過單車時,應跟他們保持至少1.5m。但英國的雙程路兩邊常有車泊上壆,路變得很窄,這時就要偷線慢行,如果前面有單車,你也只能慢慢跟着,沒有人會砵佢哋。
在香港考牌,筆試已清楚寫明,單車和行人都是道路使用者,而不是只有駕駛人士,所以你根本不用叫他們單車L、路權L,因為在法例上,他們一向都有這個使用權利,駕駛人士要對他們忍讓,並小心駕駛。但在這個時代,只要不合心水,加個L字,便可免去討論,將自己立於勝方,並得到一群支持者。
香港在街上踩單車,一向很危險,因為大部份人都以自己身份利益來思考:我是行人,討厭汽車;我是司機,討厭行人;單車就兩面不討好,因為他們從來是少數。
雖然香港人覺得英國人很懶,但他們定立的制度、規則,都很理性。汽車是可以殺人的,所以汽車要讓路給其他道路使用者,包括單車。有些交通意外,行人先出錯,根據法例,如果汽車沒有盡力停下,即使對方亂過馬路,你撞到他,你仍然會被控不小心駕駛。這其實就是「權力越大越應受制衡」的道理。但在香港,這些新聞之下一定見到「抵死」、「害死司機」等評論,因為香港人很守規矩,而很不幸,英國管治香港,只強調守規矩,而不會教你思考制定這些規矩的理由、考慮和邏輯,因為那是管治殖民地的方針。
造成兩地道路使用文化差異的原因,除了地理環境相距很遠,還在於「車」對我們的定義。在香港,私家車是奢侈品,擁有車的人相對有較優越的經濟條件,自然較易產生優越感,難聽啲講句就是「揸住架車覺得自己大L晒」。但在英國,汽車接近必需品,那是用來代步的,而且經常使用。在香港的環境,很多車一年未必行到一萬公里,在英國,只計日常生活,一年至少行一萬英里,即一萬六千公里。當一件事變得平常,你不會覺得優越,等於七十年代家裏有部彩色電視機很優越,今天沒有人覺得家裏有部電視機了不起。
即使英國大部份駕駛者對單車都忍讓,但每年仍然有不少撞倒單車的意外。所以,無論你在香港有幾多年駕駛經驗,你必須明白,駕駛技術會因地理環境和文化差異而需要調整、適應,如果帶着香港的駕駛態度和文化在其他地方揸車,拒絕改變,很易出事。